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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市场流通环节要全面落实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等制度,完善食品抽检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监管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规范食品企业经营行为。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餐饮服务监管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推进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强化对餐饮企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
  (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行为。
  (六)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收(发)货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和添加剂备案制度。
  (七)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建立完善保健食品行政许可、日常监管、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强化原料使用监管,有效保障质量安全。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狠抓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扎实抓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破除各类“行业潜规则”。深入推进酒类、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豆制品等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力度。结合开展专项整治,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和质量追溯等各项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一)健全食品安全法规制度。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食品安全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清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力度,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有奖举报范围、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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