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到2012年底,县域经济全省3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达到以上标准。
4.加大康复人才培训力度。用3年时间,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和在职培训,提高市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通过分级培训,使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一名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服务的康复协调员。
五、加快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无障碍等方面建立起基本的保障制度,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努力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制度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按照一般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残疾人生活保障方面的可操作措施。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三)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分类施保”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行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对有其他困难且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五)推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将不能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域经济全省3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争取对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除省、市按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乡残疾人救助体系和未成年残疾人救助保护中心,完善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救助。
(六)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逐步建立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减免城乡贫困残疾人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煤气费。自2013年起,县域经济全省60强县(市)和市内五区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生活补贴,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津贴。
(七)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协助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提高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住房、医疗等相关经费标准。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六、扎实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建设
到“十二五”末,扶持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脱离贫困;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科学制定规划。制定石家庄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十年实施办法(2011-2020年)。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贫困人口建档卡登记范围,核定贫困残疾人口数量。
(二)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农村残疾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双管齐下,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和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国家开发式扶贫范围,提高家庭收入。
(三)实施“整村赶平均”工程。充分利用我市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平台,结合扶贫开发“细胞工程”、产业化扶贫、“雨露计划”和扶贫移民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工程,在全市组织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水平赶上所在村平均水平”工程(简称“整村赶平均”工程),采取“一村一计、一户一策、一人一法”,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帮助贫困残疾人增收脱贫。
(四)基地扶持服务。完善农村基地扶贫服务体系,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作为残疾人摆脱贫困、增加收入的重要形式,以扶贫基地建设为载体,与新农村建设有机融合,与扶持农村产业化发展相吻合,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机构结合,形成市级政策引导、县乡覆盖依托的基地扶贫服务网络,依托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康复、托养等全方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