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民营企业是引领和带动苏州广大民营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的示范群体。因此评价指标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一)发展战略。注重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科学和谐,主要评价企业的综合及专项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后劲、增长潜力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发展规模。注重企业的实力与地位,主要评价企业发展的总量规模水平、企业在地区和国内外同行业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三)发展质量。注重企业的竞争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优势,主要评价企业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质量标准、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等方面的内容。
(四)社会责任。注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履行,主要评价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公益事业、安全生产、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四、评价考核
(一)申报资格。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所有内资企业,均可申报评选。
(二)指标设置。
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含基本评价指标和加分指标两个部分,并对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考核。
基本评价指标:共设四个大类,每个大类再设若干个分类指标,以期对企业发展的先进程度给予客观详实的考评,充分体现优秀民营企业的示范作用。
加分指标:民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加分。加分项目暂设两项共10分。所加分数与基本评价指标考评分数相加的总分数,为该企业的最终考评得分。
(三)否决性条件。
凡企业在考评年度近二年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评定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出现亏损;有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由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民营企业的评价考核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协调申报、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每年度申报评选一次,为体现先进性和引导性,全市每年好中选优评定100个。
(三)修订完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评价指标由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适时作修订完善。
六、申报考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