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的城市规划区,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阿左旗巴彦浩特镇。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三)对各级电力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五)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七)以上缴入各级国库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和自治区新增“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
(七)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十)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第六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水利建设规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