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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四)强化应急演练。各地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避灾场所等。
  (十五)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逐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遇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严密监测,出现灾害前兆,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按照防灾避险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被转移群众返回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避险场所等应急能力建设。
  (十六)做好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汛期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保障能力
  (十七)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值班、巡查、速报、调查、监测预警和项目管理等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及年度防治方案。
  (十八)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管理和应急指挥办事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内设机构,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体系完整、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机制。
  (十九)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从其本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计提20%左右的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等防治工作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对威胁零散居民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加大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形成“政府引导、自投公助”的地质灾害防灾投入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社会捐助,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新格局。
  (二十)加强科技创新与推广。省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发生规律、风险区划、暴雨型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和模型的研究。推广应用无人机航空摄影、三维激光测量、卫星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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