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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
(佛府办[2011]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确保全市优抚对象生活稳定,进一步提高优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的做法,将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非在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纳入我市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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