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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建设管理与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手续。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发改、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发改、财政等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工程质量、安全、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后,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

  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开工、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监察部门追究违规行为。

  六、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和年中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点项目的实施并开展项目稽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业、林业、水务、住建、交通、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部门内市本级投资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市规划、国土、环保、文物、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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