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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

  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

  (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其它项目应按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审批。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市发改部门。经审查,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市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论证项目可行性,比选推荐较优的建设方案,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合理工期,估算项目总投资、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招标初步方案,完成节能评估。经有关专家或独立咨询机构评估认可并出具评审意见后,市发改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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