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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洛阳市产业集聚区持续提升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完善招商举措。深入分析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链条,结合产业发展方向,抓紧谋划80个以上重大项目,针对重点区域、行业“标兵”企业定向招商。建立市招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统筹领导;县(市、区)对亿元以上招商项目实行县级领导“一对一”分包,做到一个项目、一名县(市、区)领导分包、一个服务小组、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推进方案,服务小组对项目从引入、落地、建设提供全过程、一条龙服务;实行“大员招商”,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拿出一半时间外出招商;推行招商利益分享,鼓励各乡镇围绕产业集聚区集中招商;加大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更加灵活、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对引进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2012年产业集聚区引进市外资金要增长35%以上。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2. 打造招商平台。在全市17个产业集聚区中重点培育10个对外开放示范产业集聚区,力争每家引进2个以上境外优势企业和1个以上超1亿美元的外资项目。加大对现有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德国工业园、洛阳工业产业集聚区台湾工业园等境外招商工业园的扶持力度,同时再培育3家境外招商工业园。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规划设立2-3个市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集聚区,年度承接亿元以上产业转移项目2个以上。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四)实施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1. 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新建6个仓储物流平台、9个检验检测平台、8个研发设计平台。积极引进民营资本,每家产业集聚区建设1个综合服务中心,为区内企业就近提供金融、会计、法律、咨询、设计等中介服务和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后勤服务。

  市服务业发展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2. 环保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支持资金,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新开工污水处理厂6座、竣工11座,新开工供水厂5座、竣工10座,新建垃圾中转站16个,燃气站5个。因地制宜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力争新建供热锅炉或机组4台(套)。年底前,所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要全部建成投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新安、伊川、汝阳、石化等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3. 道路交通设施。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年度新建路网190公里,使路网总长度超过1000公里,实现起步区、发展区路网全覆盖。

  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4. 电网信息网设施。争取将产业集聚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高压走廊迁建列入省供电公司年度计划,年度新开工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7座,竣工13座,新架设10千伏电网线路113公里。加快产业集聚区3G和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大力推进移动通信网络提升和光纤宽带网络进楼入户工程,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区通信网络支撑能力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洛阳供电公司、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各通讯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五)实施产城互动发展计划,强化产城融合发展。

  1. 加快推进村庄迁并。把产业集聚区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突破口,结合新型社区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搬迁步伐,2012年力争再启动60个村庄搬迁改造,为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并打好基础。推动搬迁村民身份转换,对自愿转户进城的,实行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保障一步到位,确保转户居民同等享有市民待遇。

  市住建委牵头,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2. 推动产业集聚区与城区功能共享。优先在城区与产业集聚区结合部,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等城市功能设施,推动各产业集聚区实现公交、邮政等市政服务延伸覆盖。把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作为公租房建设的重点,优先纳入省、市年度保障房融资计划;鼓励用工集中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租房。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严格控制在产业集聚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大广场、医院、学校等城市功能设施,确保产业发展空间。

  市住建委、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卫生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六)加强用地保障。

  1. 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预留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内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产业集聚区重点倾斜,确保为每个产业集聚区保障用地指标不低于300亩。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土地挖潜,弥补产业集聚区用地缺口。将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外“批而未征”土地依法依规调整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定期通报。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2.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3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用地,新建8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租售的标准厂房,满足中小企业和配套企业发展需要。对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对无特殊要求的新建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国家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其他产业聚集区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不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实施。

  3. 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项目用地预申请和评估论证制度,建立土地阶梯供应机制,对以区中园、分期实施等形式建设的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分批供地。加大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标准的,取消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严格限制产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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