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