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于当年十月份前编制次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次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组织建设;区(不含吉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内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也可以移交政府举办。
自行举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奖励措施。
移交政府举办的,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