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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柳身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编制、修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 编制、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每户不少于3.2人的标准核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城乡规划、教育、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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