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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韶府〔2012〕18号)


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加快培育高资质建筑企业,引导鼓励外地施工企业在韶关注册,全面提升建筑产业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拓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一)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由目前的10%调整为8%。

  (二)建筑企业贷款购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的,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补助款由住建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拨,专项用于设备购置,不得作它用。

  (三)鼓励本地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凡申请资质等级升级(含专业承包资质)且获得批准的建筑企业,由同级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用作引进人才和购置设备的费用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市、区两级政府按5:5分担。

  (四)我市房地产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由同级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引进人才和专项设备购置的费用补贴,金额为不高于该项目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市、区两级政府按5:5分担。

  二、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提高市外工程市场占有率

  (一)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出外承接工程的指导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合理平衡我市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适度降低我市建筑业企业征税标准,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提升我市建筑企业外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加企业承接工程数量,促进本市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

  (三)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省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省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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