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代建局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为专家型人才建设的人才公寓性质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标准。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七)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