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津贴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村(居)委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韶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详见附件3),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取得联系,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村(居)委,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告知,村(居)委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应于查证此事后10个工作日内将《韶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详见附件3)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否则,高龄津贴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老龄办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县(市、区)老龄办;村(居)委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四)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老龄办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六)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依法追回高龄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2、韶关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
3、韶关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
4、韶关市 年 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
5、韶关市 年第 季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韶关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身份 证号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津贴档次 | | 每月津贴标准 | |
户口 所在地 | | 实际 居住地 | |
工作单位 | |
代理人 姓名 |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 代理人与老人的关系 | |
仅为特困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的地区填写项目(其它地区免填) | 困 难 种 类 | ( )低保 |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 |
( )五保 | 《五保供养证》编号: |
( )重点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编号: |
( )其他情况 | 困难情况证明书张数: 张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 村(居)委 |
|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单 位 盖章: |
|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市、区)老龄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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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单 位 盖章: | 单 位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