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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报名考务费45元/科次;实践课程考核费65元/科次;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230元/人次,理科类260元/人次;毕业生审定费50元/人,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转考手续费20元/人次,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报名、试卷、租赁考场、监考、审核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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