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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摩托车、私家车安全整治。增派上路执勤警力,加大对重要道口、路段、重点时段路面管控力度。建立健全摩托车专项整治效果科学有效评价考核体系。集中警力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开展摩托车、私家车等专项集中整治每月不少于2次。(省公安厅牵头,各级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渣土车安全整治。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渣土车安全整治的通知》(闽建城〔2011〕10号)要求。研究制定施工企业源头性管理渣土车的具体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打击渣土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一)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试通车前安全设施联合排查整治机制。加快实施危病桥改造工程,严格落实尚未整改到位的通行管控措施。以山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和农村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健全的乡村道,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各级政府牵头,省预防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其中:“危病桥改造工程”由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二)改进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规范限速、指路标识标志,增加弯道隧道行车导向标志。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继续实施事故多发、行车条件差的隧道路面防滑处理。增设长下坡路段提示标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改善城乡结合部安全设施不健全状况。建立健全城区道路与公路安全设施管理衔接定期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最新城区区域规划,及时办理公路转为城区道路路段的交接手续,适时增设与城区道路管理要求相配套的安全设施,调整城区执勤警力部署。(各级政府牵头,省预防办、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公路街道化”安全问题整治。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建构筑物控制区法定间距要求,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控制区的划定工作。依法严肃处理公路两侧违法违规批建行为;鼓励引导群众对已建设的但不符合法定间距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拆迁;加强对公路两侧建构筑物与公路间距暂时无法满足要求的公路的安全警示和防护工作。(各级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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