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省户籍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二代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的职业病病人给予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保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以上职能部门分工是依据目前我省现状进行的,如省政府对相关职能进行调整,则以上职能部门分工作相应调整。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职业病防治投入,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重点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四、强化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