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2012年建立尘肺、有机溶剂中毒等5个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到2015年全省重点职业病县(区)建立相应监测哨点。
(二)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石材加工、非金属矿山开采与加工、陶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机械制造、船舶制造等为重点对象,以矽肺、煤工尘肺为防治重点,实施粉尘危害专项整治,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规模偏小、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型矿山、水泥厂、煤矿、石材加工厂、冶金厂、陶瓷厂等。
(三)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化工、制鞋、箱包、工艺品、蓄电池制造、照明、金属冶炼企业为监督和管理对象,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铅、汞及其他)、二甲基甲酰胺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重点对其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监督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预警监测体系,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对全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数实施省、市、县三级预警监测,动态掌握有关企业和成片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预警和响应制度,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限期整改,排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多部门合作的职业病防控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考核体系。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具体措施。
二、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