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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建立职业卫生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在完善现有职业卫生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监测信息的利用率。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到2015年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开展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落实前期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到2013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70%,到2015年要达到80%以上;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前期预防制度。

  (三)加强工作场所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日常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以及个人防护条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加强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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