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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地方病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漳浦、东山、平潭等3个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其他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的发生;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

  2.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基本完成饮水安全及改水工程;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对损毁的改水工程及时修复或重建,对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及时改水;确保95%以上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方病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敏感度和覆盖面,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测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适时调整盐碘浓度。

  2.地方性氟中毒。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和新发现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全部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卫生工程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病区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地方性氟中毒,切实加强防治工作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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