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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1年至3年后的1年内,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补贴:
  1.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规定的就业补贴。
  2.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1年的就业补贴;合同期满后再审核发放合同期第2年的就业补贴。
  3.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1年的就业补贴;履行合同满2年,审核后发放合同期第2年的就业补贴;合同期满后再审核发放合同期第3年的就业补贴。
  八、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期间,已申请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的残疾人职工,不再计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能同时享受根据《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6号)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九、补贴资金的来源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发放的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补贴资金负担困难的区县可申请市级调剂资金补助。
  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情况表

  附1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________年

  所属区县:

微机编码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职工总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残疾人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新招用残疾人汇总及申请补贴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18位)

申请补贴类型

合同期限

保险缴纳

起止年月

最低工资合计

补贴比例

申请金额

 

 

 

 

 

 

 

 

 

 

 

 

 

 

 

 

 

 

 

 

 

 

 

 

 

 

 

 

 

 

 

 

 

 

 

 

 

 

 

 

申请补贴人数:    人                申请补贴金额:      元

 

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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