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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1.用人单位新招用第1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第2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第3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新招用第2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40%、45%给予补贴。
  3.用人单位新招用第3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30%、35%给予补贴。
  4.用人单位新招用第4种补贴类型的残疾人就业,依照以上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期间,分别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20%、25%给予补贴。
  计算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的就业补贴,按劳动合同期内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各月合计计算,对应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发放补贴数额。用人单位新招用的残疾人,个人条件同时符合多种补贴类型,只能按其中最高的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填报《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情况表》。
  2.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机关、团体、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新招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残疾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残疾人取得我市残联系统颁发的高、中、低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残疾人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发放工资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六、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
  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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