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津残工委办〔201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贯彻国家“就业优先战略”,落实中国残联《关于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通知》(残联〔2011〕78号),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更多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改善生活状况,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在岗工作,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或招用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的,不属于新招用的残疾人,不能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同一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最长为3年。
三、补贴类型
1.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2.用人单位新招用取得我市残联系统举办的高、中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
3.用人单位新招用取得我市残联系统举办的低层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新招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残疾人。
四、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