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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甘发改投资〔2012〕219号)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71号)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扶贫工作目标,现将甘肃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予以转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总投资333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300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337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安排劳务报酬467万元。项目建设涉及县乡村道路和护村护田堤防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修建县乡村道路37.7公里,堤防14.7公里。

  二、有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文后15日内将计划全部转下,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请严格按照《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6〕47号)规定,认真做好计划、资金、项目管理及劳务报酬发放和项目公示制、合同制等方面的工作。严禁调整项目计划,严格按照批复的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三、为了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增收,以工代赈工程建设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要优先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和项目区乡(镇)政府做好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支付劳务报酬等工作。

  四、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落实地方配套投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考核目标,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进度。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填报相关报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确保以工代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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