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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津残工委办[2009]4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困难群体,其就业面临着诸多困难。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水平下滑,造成整体就业形势严峻,这势必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使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大的困难。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之内: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招用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残疾人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新招用残疾人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的一次性补贴(不可同时申请)。

  1、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使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当年能够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当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可以申请6000元补贴。对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在毕业后三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工资待遇的,在用人单位办理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自残疾人大学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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