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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2009)


  附: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略)

  2、《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略)

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
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自我市《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3号)于2006年实施以来,全市领取奖励的用人单位,从2006年的26个增加到2008年47个,补贴金额也从2.1万元增加到31.6万元。全市除市残疾人劳服中心外,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西青区也发放了此项补贴。

  但通过3年的实际运行,原补贴办法存在的不足愈发突出:

  1、补贴标准过低,对用人单位吸引力度小。原补贴办法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是按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5个险种实际缴费金额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始终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金额部分的50%,即按每超比例安排1人给予1200元/年的奖励,该标准从2006年至2008年没有调整。因奖励标准低,用人单位普遍不重视、不积极。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远少于实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数量,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起到应有的鼓励作用。

  2、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市奖励标准最低。目前,北京市及不少省的主要城市都相继出台了有关奖励办法,虽然奖励的名目、方式有差异,但奖励金额均高于我市。如:对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人,北京市给予3000元/年奖励,山东省济南市、新疆乌鲁木齐给予3000元--5000元/年奖励,山东省青岛市给予3000元--10000元/年奖励,广东省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以5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给予奖励,浙江省杭州市按照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40%给予奖励……。

  为此,我市有必要修改《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第三条有关补贴奖励的标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

  按我市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的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率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职工个人缴纳8%。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按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金额按单位的缴费比率比办法修改前提高1倍,缴费基数也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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