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奖励人数=核定的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单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3、《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和残疾人职工的《就·失业证》(原件)
5、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五、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1、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补贴奖励在每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通过银行划拨至其帐户。
六、经费来源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