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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2009)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鼓励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义务,通过提高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标准,鼓励单位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提高在职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为此,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3号,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自2008年度起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单位的奖励,按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执行。现将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

  为鼓励单位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中,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职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中,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有关规定,现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城乡经济组织,经过对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的年度审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可申请补贴奖励。

  2、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应与全部残疾人职工签订了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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