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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城乡规划有关方面。《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是我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选址意见书为准;出让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的监管,由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对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在未进行规划竣工核实前,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执法监察幅面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内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竣工核实后,原址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今后,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组织规划核实时,须通知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核实合格后的相关资料复送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对建设工程负有其他专项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在专项审批及现场勘察、复核、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担负监管职责。对在工作环节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在工作环节中隐瞒、推诿或不及时通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行政问责。
  (2)对规划审批手续不全或程序违法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因建设工期要求紧急的政策性建设工程,以及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支持。
  (3)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立即立案拆除,立案资料应复送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行政许可。
  (4)区级政府是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推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及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5)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绩效考评,分别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乡规划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建议。对城乡规划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未按规定办案时限处理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国土、房管、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推诿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或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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