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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六)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管理职责。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工商等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区级政府依据通过的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结合区域管理实际,具体组织设置审批及日常监管。各区依法收取的临时摊亭占道费纳入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本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临时占道摊亭的日常管理及占道收费资金是否用于城市管理等情况。对现有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投资主体进行集中清理后,按权责利统一原则,移交所在区日常管理。
  (七)区街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职责。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吸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街及社区代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工程整体情况竣工验收,对按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和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相关配套工程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移交手续的,不得组织社会评审。对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区街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八)推动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新时期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辖区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城市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特别是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物业、供热监管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要切实转变现行街道办事处以“扛经济指标”为主的管理考核评价体制。街道办事处要把工作力量和着力点转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以城市管理为重点,以社区建设和服务为基础,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新时期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区级政府要保障街道办事处事业经费,保证街道办事处集中精力抓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
  (九)边缘地带的城市管理职责。“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城乡结合部等边缘地带,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市和区的统一部署和任务安排。区级政府负责监督考核。
  六、理顺管理和执法关系,调整城管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调整理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权限,明确城管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城管执法力量向基层、向工作一线下沉,加大市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指导和调控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一)调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部分专业执法职能和机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和建筑房产管理等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0〕22号)规定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别调回到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行使。同时,将原划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局、市房产监察大队整建制调回原管理部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相关方面的监察执法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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