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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牌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标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字体符号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牌匾设置

  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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