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全面推进监测、监察、信息、宣传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推进区县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71.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建设,提高遥感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2.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要求,把PM2.5和臭氧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优化监测网络,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单站浓度,提高公众的感觉符合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73.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察的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74.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75.积极发挥首都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强污染控制关键技术、重点环境问题、监测技术等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教委
76.制订或修订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77.组织开展新形势下首都环境质量达标战略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委
78.推进先进环境文化建设,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局、市科协
79.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信息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
80.健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公众举报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81.积极组织各项环保公益活动,加大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社会办
(十七)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82.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分管领导同志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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