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各区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保障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次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计划,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资金。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当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参照《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巡查暂行办法》、《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定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路政管理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