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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1〕3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列入本市正常养护的县道、“通畅工程”已建成的乡道、村道以及其他重要农村公路。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列入本市正常养护的县道以及其他重要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作意见组织编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级专项资金;
  (三)各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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