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征收补偿资金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和征收工作进度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下达征收补偿资金计划;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区政府书面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棚改办初审,由市发改部门下达拨款通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区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五、房屋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分户评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时间5日),评估机构现场进行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
(三)公示期满,评估机构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二)区政府在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邀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参与,主持调解同时达成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协议,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积极引导被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效力。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抄送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
七、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申请强制执行
(一)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诉讼,诉讼终结人民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有效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