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户口分户等手续,暂停时间为1年。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进行抽查。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和产权确认,调查结果有变更的,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次整体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参考价。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情况和初次评估结果,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和补偿预算进行评审。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区政府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价格和预算),并报市政府。
(六)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意见,转发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七)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八)属于棚户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九)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制订过程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报市政府。
(十一)市政府审批征收补偿方案;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区政府编制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方案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棚改指挥部批准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包干使用。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