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海府办〔2011〕3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指导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房屋征收计划
区政府根据市发改部门编制的海口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年度区房屋征收计划在每年的11月31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海口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送市发改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区政府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市棚改办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属于未完成村改居的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村改居后报市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市国土部门将土地权属确认为国有土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及项目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手续后,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告,确定征收范围;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市棚改办组织项目策划、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征收范围,凡采用项目挂牌融资改造模式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进行项目挂牌。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的房屋土地进行调查,住建部门对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产权抵押质押资料。规划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积极配合,主动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批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向区政府提供批建项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