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中经全区统一评审条件评审的在职从事工程专业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正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