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湘价医〔2012〕53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决定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由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部省直在长执行医疗服务一类价格以上医院,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另行安排。
二、病种范围
按病种收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成本易于核算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具体病种由市州卫生部门在国家公布的病种临床路径范围内遴选不少于5种,并制定所辖区域内统一详细、可操作的临床路径。鼓励各地逐步增加按病种收费的数量。
三、实施医院
病种收费试点实施范围为执行医疗服务二类价格及以上的公立医院。
四、病种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方法
1、各市州价格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同价格类别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同一病种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拉开差距。
2、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外)等各项费用。除规定的除外内容外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患者确诊入院前一周内,在该院发生的与该病种临床路径有关的检查费用计入病种收费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