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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并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变化后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注记栏中备注各农民集体名称及各自土地面积。
  5.涉及移民安置、农村土地整治等情形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或有关批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规范工作程序,合理划分宗地,依法确认土地权属,明确地类面积,确保登记发证的正确性。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责任重大,完成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市政府将成立“杭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农业、林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予以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倒排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村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依法依规操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行为。严格禁止虚假登记和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登记发证的行为。对2004年至2006年已核发的集体农用地所有权证,要依法收回注销后,方可核发新证,防止重复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用地转用、征收、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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