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工作等领域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友好交流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
(五)在我市人才培养、国际人才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为我市引进外国智力,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已获国家“友谊奖”和省“西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申报评选。
九、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推荐评选程序如下:
(一)杭州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市)引进国外智力主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负责。
(二)各区、县(市)推荐的外国专家经各区、县(市)政府同意后,报杭州市外国专家局;市有关单位推荐的外国专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杭州市外国专家局。
(三)各区、县(市)和市有关单位推荐的外国专家由杭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外国专家“钱江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专家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获奖专家,由市政府举行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钱江友谊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十一、对荣获“钱江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其参评省“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
十二、荣获“钱江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高层次外籍人才入境及居留便利。
十三、获省“西湖友谊奖”、国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十四、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外国专家本人、聘请单位和市外国专家局的同意。
十五、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获奖专家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专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