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新修订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和《关于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并安监二发〔2012〕44号)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搬迁整治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转产、入园或关闭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并安监四发〔2012〕33号)执行情况;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情况。
7.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8.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9.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情况。
10.工作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1.学校、旅游、体育、农机、民爆物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集中排查整治阶段(4月10日-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