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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其中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按1:1落实配套资金。
  (二)奖励标准。
  对商贸流通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进社区发展便民便利网点的进行奖励。
  1.连锁便利店。在上年度门店规模总量的基础上,新增(开)门店数10家以上(含)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1.5-2万元;已享受过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千万工程”资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2.洗染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1.5-2万元。
  3.大众放心早点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2-4万元。
  4.“菜篮子”专营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10家以上的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 2-3万元。
  新增(开)门店数均指与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相比门店的净增加数。具体奖励条件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凡获得省、市重点流通商贸企业、新兴商贸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可优先获得奖励。
  (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商业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商品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生猪定点屠宰、肉菜追溯体系、家政服务建设等补助(奖励)政策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项目类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均可申请资助(奖励)。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或本年度完成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分段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可按进度分期资助(奖励)。
  1.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及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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