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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列入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电子商务、回收网点建设项目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社区便民便利连锁网点、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项目、“放心早餐”厨房工程;
  6.重建、修复、改造的“老字号”商业企业项目以及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商业企业项目;
  7.生猪定点屠宰、“菜篮子”、“三绿工程”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改造项目;
  8.按照规划对市区的商品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9.保供稳价、农超对接、直供直销、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
  (二)非项目类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目标的考核奖励;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最佳成长性企业”、“商贸服务功勋企业家”、“商贸服务精英”、“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和“夜市”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商贸流通领域的人才培训;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发展的购买社会服务支出;
  4.用于对引进国内外品牌企业、开展品牌特许经营且经营成效显著的大型商场、超市、特色街区的表彰奖励;
  5. 用于美食餐饮国际化交流及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其他商贸发展项目(活动)的相关支出。
  三、项目类资金的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商贸发展资金以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款)为基础进行计算。
  1.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件执行;
  2.信息化应用建设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3.商贸(药品)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受理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商贸(药品)流通企业的新建商贸项目(受理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国家、省、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年度“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商贸品牌企业”、“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最佳成长性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流通设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新建商贸项目),以及“老字号”商业企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过财政资助的同类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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