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贸易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和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用途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贸发展资金可分为项目类资金和非项目类资金两大类,其中项目类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非项目类资金由市贸易局用于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项目类资金对下列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及列入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
2.列入省、市、区(县、市)商贸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的建设、改造项目;
3.商贸服务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的连锁网点、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