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垦区;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2007)和《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进行验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三)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建协议规定条款,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执行保障性住房验收及移交程序,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期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3.25亿元,按照《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
(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省、市州及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按照5%提取的资金;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六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七是其他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