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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次、酌定因素和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补充、修订或完善后的文本应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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