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公正、公开、过罚相当;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四)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