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
(一)公文处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继续处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视为无不同意见,并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情况。
(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分管主任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授权和委托,开展对外协调工作,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视同行政指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直接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落实其他市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直接报市领导个人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在公文版记中标注主题词。
(五)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张贴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用纸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文件一律左侧装订,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
(六)草拟、修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碳素、蓝黑墨水等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并不得在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书写。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处理非涉密公文;涉密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保密系统进行处理,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八)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
(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可对外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刊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7号)规定执行。